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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2通路商受託代辦鐵路退票業務開立發票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一62通路商受託代辦鐵路退票業務開立發票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編者註:現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委託通路業者(以下簡稱通路商)代辦取、退票業務,於旅客退票時由通路商代收之手續費應否開立統一發票案。說明:二、按財政部75年10月15日台財稅第7570603號函及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收入,係屬營業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本案受託代辦旨揭退票業務之通路商得依前開規定辦理;惟通路商如開立統一發票,亦非法所不許。又通路商向旅客收取旨揭手續費如開立統一發票與旅客者,則請臺鐵配合開立統一發票與通路商,俾利其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旅客直接向臺鐵退票,臺鐵收取之退票手續費,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及前開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103/03/05臺稅消費字第10204695250號函)

編註

則次:62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62通路商受託代辦鐵路退票業務開立發票釋疑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發布,要旨:一62通路商受託代辦鐵路退票業務開立發票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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