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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3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一63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函釋全文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於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尚非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第5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憑證,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105/05/17台財稅字第10404698510號令)

編註

則次:63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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