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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5港務公司無法登記國有土地所有權改以航港局為管理機關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一65港務公司無法登記國有土地所有權改以航港局為管理機關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以民間興建營運後移轉所有權模式(BOT)與民間機構簽約,填築新生地登記為國有,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管理,港務公司仍取得該新生地之使用權,港務公司與航港局應否互開統一發票乙案。說明:二、港務公司與民間機構簽訂BOT契約,民間機構填築新生地之興建成本,港務公司與民間機構應依本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上開新生地因港務公司無法登記所有權,爰依法登記為國有,並以航港局為管理機關乙節,尚非屬港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無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問題。(財政部105/11/01台財稅字第10504030530號函)

編註

則次:65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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