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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航空聯運票款開立憑證報繳營業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二3航空聯運票款開立憑證報繳營業稅釋疑

函釋全文

聯運票款應如何報繳營業稅:1.旅客持國內其他聯運航空公司開立之機票逕行搭乘○○公司班機,原開立機票之公司既已依規定向旅客收取營業稅額,自不得再重複收取。惟與聯運公司結算票款時,雙方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並報繳營業稅。2.××聯運航空公司在國外開立機票,旅客持向○○公司換開機票搭乘國內班機,○○公司於開立國內機票時,應依規定收取營業稅款。(財政部賦稅署75/03/17台稅二發第7522274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航空聯運票款開立憑證報繳營業稅釋疑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03 月 17 日發布,要旨:二3航空聯運票款開立憑證報繳營業稅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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