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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二8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財政部賦稅署75/05/07台稅二發第7523677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8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05 月 07 日發布,要旨:二8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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