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
要旨
二8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財政部賦稅署75/05/07台稅二發第7523677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財政部賦稅署75/05/07台稅二發第7523677號函)
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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