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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7於合作店銷售之型態與百貨公司專櫃類似但自行收款者認屬其銷貨應開立發票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二17於合作店銷售之型態與百貨公司專櫃類似但自行收款者認屬其銷貨應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公司於合作店銷售之經營型態雖與於百貨公司設專櫃銷售之型態類似,且均以合約約定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佣金,惟該公司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係由該公司自行收款,其交易性質應認屬該公司之銷貨,應由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91/06/21台財稅字第0910453902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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