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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7於合作店銷售之型態與百貨公司專櫃類似但自行收款者認屬其銷貨應開立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二17於合作店銷售之型態與百貨公司專櫃類似但自行收款者認屬其銷貨應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公司於合作店銷售之經營型態雖與於百貨公司設專櫃銷售之型態類似,且均以合約約定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佣金,惟該公司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係由該公司自行收款,其交易性質應認屬該公司之銷貨,應由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91/06/21台財稅字第0910453902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7於合作店銷售之型態與百貨公司專櫃類似但自行收款者認屬其銷貨應開立發票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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