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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8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取之差價得按月彙總開立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二38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取之差價得按月彙總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就各筆不良債權轉售差價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之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彙開」字樣,同時開立填列轉售或收回日期、債務人名稱(或代號)及轉售或收回差額之明細表,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背面,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財政部92/09/17台財稅字第0920454039號令、財政部106/02/03台財稅字第10504681050號令)

編註

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8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取之差價得按月彙總開立發票由財政部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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