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8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取之差價得按月彙總開立發票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二38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取之差價得按月彙總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就各筆不良債權轉售差價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之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彙開」字樣,同時開立填列轉售或收回日期、債務人名稱(或代號)及轉售或收回差額之明細表,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背面,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財政部92/09/17台財稅字第0920454039號令、財政部106/02/03台財稅字第10504681050號令)

編註

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二38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