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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9資產管理公司處理無擔保消費性不良債權得按月就差額彙總開立發票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二39資產管理公司處理無擔保消費性不良債權得按月就差額彙總開立發票之條件

函釋全文

一、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其取得及各回收債權之年度均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得於整批不良債權轉售價格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該批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時,就其差額部分,依本部92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39號令及106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504681050號令規定按月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財政部94/10/12台財稅字第09404553100號令、財政部106/02/03台財稅字第10504681050號令)

編註

則次:39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9資產管理公司處理無擔保消費性不良債權得按月就差額彙總開立發票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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