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3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其開立發票釋疑
要旨
二43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其開立發票釋疑
函釋全文
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但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1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6/03/16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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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3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