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9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款時開立發票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發票
要旨
二49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款時開立發票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為收款時,其委由代收費用單位收款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105/09/27台財稅字第105006305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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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9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