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統一發票不敷填寫銷貨品目之處理
要旨
三1統一發票不敷填寫銷貨品目之處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數量、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財政部60/10/14台財稅第38075號令、財政部110/10/26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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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