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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應稅貨物陳列於非特定之展覽會場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5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三1應稅貨物陳列於非特定之展覽會場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公司陳列各機關學校及營業場所展覽之貨品,既非參加特定之展覽會場展覽,自未便准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68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0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54/10/03台財稅發第07725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應稅貨物陳列於非特定之展覽會場不得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54 年 10 月 03 日發布,要旨:三1應稅貨物陳列於非特定之展覽會場不得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