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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9得標廠商購買已稅進口車輛底盤打造直接供軍用得申請退稅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四9得標廠商購買已稅進口車輛底盤打造直接供軍用得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一、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下稱得標廠商),購買已稅進口車輛底盤打造直接供軍用之汽車,車身打造完成後,經打造車身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符合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及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准免徵貨物稅,並副知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及進口車輛底盤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者,由該納稅義務人檢附車輛底盤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汽車車身出廠與貨物稅免稅照證」影本,向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時繳納之貨物稅;進口車輛底盤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請求退還貨物稅之權利移轉予得標廠商,由得標廠商申請退稅者,得標廠商除檢附前揭文件外,應另檢附進口車輛底盤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二、納稅義務人依前點規定請求退還進口車輛底盤已納之貨物稅者,其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財政部108/04/19台財稅字第10804518570號令)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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