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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應稅輪胎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可先行具結免稅出廠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將應稅輪胎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可先行具結免稅出廠

函釋全文

產製輪胎廠商,將非專供耕耘機使用之輪胎,直接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商者,可由該供應商先行具結免稅出廠,按月取具耕耘機工廠購買證明文件申報核銷,並由稽徵機關將資料通報承購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3/08/25台財稅第58512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將應稅輪胎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可先行具結免稅出廠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將應稅輪胎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可先行具結免稅出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