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應稅輪胎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可先行具結免稅出廠
要旨
將應稅輪胎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可先行具結免稅出廠
函釋全文
產製輪胎廠商,將非專供耕耘機使用之輪胎,直接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商者,可由該供應商先行具結免稅出廠,按月取具耕耘機工廠購買證明文件申報核銷,並由稽徵機關將資料通報承購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3/08/25台財稅第58512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應稅輪胎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可先行具結免稅出廠
產製輪胎廠商,將非專供耕耘機使用之輪胎,直接售予耕耘機製造廠商者,可由該供應商先行具結免稅出廠,按月取具耕耘機工廠購買證明文件申報核銷,並由稽徵機關將資料通報承購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3/08/25台財稅第58512號函)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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