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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維修特種貨物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維修特種貨物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一、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FOB離岸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二、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符合上開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財政部101/06/27台財稅字第10100568380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維修特種貨物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維修特種貨物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