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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限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加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未依限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倘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本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之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其應補繳之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依上開條例第2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101/03/29台財稅字第1010000209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依限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加徵滯納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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