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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酒店調配雞尾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產製行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酒店調配雞尾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產製行為

函釋全文

在一般酒店或PUB盛行之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屬產製行為。(財政部92/08/27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酒店調配雞尾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產製行為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酒店調配雞尾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產製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