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酒店調配雞尾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產製行為
要旨
酒店調配雞尾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產製行為
函釋全文
在一般酒店或PUB盛行之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屬產製行為。(財政部92/08/27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酒店調配雞尾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產製行為
在一般酒店或PUB盛行之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屬產製行為。(財政部92/08/27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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