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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酒店調配雞尾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產製行為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酒店調配雞尾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產製行為

函釋全文

在一般酒店或PUB盛行之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屬產製行為。(財政部92/08/27台財庫字第092005074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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