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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之定義
要旨
核釋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之定義
函釋全文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現為第3條第6款)中「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係指「1,000毫升之再製酒液,以攝氏105度蒸發方式去除酒中所含酒精及水後,其殘留下來之不揮發性物質,重量不低於20克(g/L)者」。(財政部91/07/04台財庫字第0910306728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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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之定義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現為第3條第6款)中「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係指「1,000毫升之再製酒液,以攝氏105度蒸發方式去除酒中所含酒精及水後,其殘留下來之不揮發性物質,重量不低於20克(g/L)者」。(財政部91/07/04台財庫字第0910306728號令)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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