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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藥檢局進口之測試樣菸仍應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捐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藥檢局進口之測試樣菸仍應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捐

函釋全文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口之測試樣菸如經查明係屬現行關稅法第49條或第52條免徵關稅之貨物,其營業稅亦可免徵。另查菸酒稅法並無對測試或檢驗用菸品有免稅之規定,該批香菸於進口時,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財政部賦稅署94/09/06台稅二發字第09404110150號書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藥檢局進口之測試樣菸仍應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捐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藥檢局進口之測試樣菸仍應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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