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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藥檢局進口之測試樣菸仍應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捐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藥檢局進口之測試樣菸仍應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捐

函釋全文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口之測試樣菸如經查明係屬現行關稅法第49條或第52條免徵關稅之貨物,其營業稅亦可免徵。另查菸酒稅法並無對測試或檢驗用菸品有免稅之規定,該批香菸於進口時,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財政部賦稅署94/09/06台稅二發字第09404110150號書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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