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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菸酒未消費復運出口部分可憑相關文件申請退還稅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進口菸酒未消費復運出口部分可憑相關文件申請退還稅捐

函釋全文

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財政部95/02/22台財稅字第0950450198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菸酒未消費復運出口部分可憑相關文件申請退還稅捐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發布,要旨:進口菸酒未消費復運出口部分可憑相關文件申請退還稅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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