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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菸酒未消費復運出口部分可憑相關文件申請退還稅捐

會議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進口菸酒未消費復運出口部分可憑相關文件申請退還稅捐

函釋全文

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財政部95/02/22台財稅字第0950450198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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