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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如何論處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如何論處釋疑

函釋全文

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酒品出廠,同時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第1款、第2款及第19條第1款規定者,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至產製廠商已辦理產品登記,未依規定申報當月生產量及出廠量,同時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第2款及第19條第6款者,亦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98/08/10台財稅字第0980455700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如何論處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如何論處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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