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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如何論處釋疑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如何論處釋疑

函釋全文

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酒品出廠,同時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第1款、第2款及第19條第1款規定者,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至產製廠商已辦理產品登記,未依規定申報當月生產量及出廠量,同時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第2款及第19條第6款者,亦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98/08/10台財稅字第0980455700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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