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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行為另涉及漏稅罰者無法規競合問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行為另涉及漏稅罰者無法規競合問題

函釋全文

主旨:酒製造業者同時違反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案經稽徵機關以逃漏菸酒稅核處罰鍰,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有關單一行為之處罰,以一事不二罰為原則,則地方菸酒主管機關是否另依菸酒管理法核處乙案。說明:三、參依法務部爰引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僅就原則為抽象之解釋,並未針對稅捐稽徵法第44所定為行為罰,與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之漏稅罰,二者競合時,應如何處罰為具體之敘明,尚難遽認二者應從一重處罰。…二者性質構成要件各別,非屬同一行為,且其處罰目的各異,…併予處罰,並無違一事不二罰之法理,自無司法院該號解釋之適用。」準此,旨揭有關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行為,如涉及菸酒稅法第19條之漏稅罰者,該二法規範之目的不同,尚無法規競合問題。(財政部國庫署94/12/21台庫五字第09400618000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行為另涉及漏稅罰者無法規競合問題由財政部國庫署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發布,要旨: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行為另涉及漏稅罰者無法規競合問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