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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行為另涉及漏稅罰者無法規競合問題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行為另涉及漏稅罰者無法規競合問題

函釋全文

主旨:酒製造業者同時違反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案經稽徵機關以逃漏菸酒稅核處罰鍰,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有關單一行為之處罰,以一事不二罰為原則,則地方菸酒主管機關是否另依菸酒管理法核處乙案。說明:三、參依法務部爰引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僅就原則為抽象之解釋,並未針對稅捐稽徵法第44所定為行為罰,與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之漏稅罰,二者競合時,應如何處罰為具體之敘明,尚難遽認二者應從一重處罰。…二者性質構成要件各別,非屬同一行為,且其處罰目的各異,…併予處罰,並無違一事不二罰之法理,自無司法院該號解釋之適用。」準此,旨揭有關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之行為,如涉及菸酒稅法第19條之漏稅罰者,該二法規範之目的不同,尚無法規競合問題。(財政部國庫署94/12/21台庫五字第09400618000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 罰 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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