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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得申請退稅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得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6條第2則)(財政部98/03/18台財稅字第09804518090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附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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