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得申請退稅
要旨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得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6條第2則)(財政部98/03/18台財稅字第09804518090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附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得申請退稅
(本文參閱第6條第2則)(財政部98/03/18台財稅字第09804518090號令)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附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