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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得申請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得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6條第2則)(財政部98/03/18台財稅字第09804518090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附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得申請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