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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外公司合併後消滅公司將原持有我國公司之股票移轉登記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課徵證券交易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境外公司合併後消滅公司將原持有我國公司之股票移轉登記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課徵證券交易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境外公司進行合併,消滅公司將原持有我國公司之股票移轉登記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如何課徵證券交易稅乙案,如經查明該股票移轉行為係屬因合併而概括承受性質,請參照本部67年台財稅第38005號函釋辦理。(財政部99/10/22台財稅字第0990037131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境外公司合併後消滅公司將原持有我國公司之股票移轉登記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課徵證券交易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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