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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總數合併印製或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證交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採總數合併印製或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證交稅

函釋全文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編者註:107年8月1日刪除)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編者註:現行第161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上開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規定。二、公司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後段(編者註:107年8月1日刪除第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本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1/02/07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令)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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