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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總數合併印製或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證交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採總數合併印製或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證交稅

函釋全文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編者註:107年8月1日刪除)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編者註:現行第161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上開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規定。二、公司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後段(編者註:107年8月1日刪除第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本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1/02/07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令)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採總數合併印製或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證交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採總數合併印製或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證交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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