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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存期間屆滿國庫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提存期間屆滿國庫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10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財政部108/06/04台財稅字第10800527180號令)

編註

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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