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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存期間屆滿國庫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提存期間屆滿國庫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10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財政部108/06/04台財稅字第10800527180號令)

編註

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提存期間屆滿國庫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發布,要旨:提存期間屆滿國庫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