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存期間屆滿國庫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要旨
提存期間屆滿國庫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10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財政部108/06/04台財稅字第10800527180號令)
編註
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存期間屆滿國庫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10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財政部108/06/04台財稅字第10800527180號令)
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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