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換公債時政府換出公股應課證券交易稅而換出公債者免稅
要旨
交換公債時政府換出公股應課證券交易稅而換出公債者免稅
函釋全文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交換公債持有人交換公股,為公債之持有人出售公債及政府出售公股之行為。政府換出所持有之公股,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公債持有人換出所持有之公債,依同條規定,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93/04/22台財稅字第093045217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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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