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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換公債時政府換出公股應課證券交易稅而換出公債者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交換公債時政府換出公股應課證券交易稅而換出公債者免稅

函釋全文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交換公債持有人交換公股,為公債之持有人出售公債及政府出售公股之行為。政府換出所持有之公股,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公債持有人換出所持有之公債,依同條規定,免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93/04/22台財稅字第0930452172號令)

編註

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換公債時政府換出公股應課證券交易稅而換出公債者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交換公債時政府換出公股應課證券交易稅而換出公債者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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