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減資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並辦註銷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要旨
公司減資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並辦註銷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如經查明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其將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之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尚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財政部98/10/22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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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2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