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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減資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並辦註銷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公司減資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並辦註銷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如經查明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其將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之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尚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財政部98/10/22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令)

編註

則次:32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減資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並辦註銷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