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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公司減資以持有我國公司股票抵充股款並辦註銷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外商公司減資以持有我國公司股票抵充股款並辦註銷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新加坡商(編者註:〇〇公司)因辦理減資,以所持有我國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股款,如經查明該項股票確係收回後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其將所持有我國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之行為,依財政部98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令規定,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財政部賦稅署103/09/02臺稅消費字第10304026080號函)

編註

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商公司減資以持有我國公司股票抵充股款並辦註銷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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