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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

函釋全文

有關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部86年5月23日台財證(五)第3037號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核定認購(售)權證為其他有價證券,發行後買賣該認購(售)權證,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二)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售出)標的股票者,係屬發行人(持有人)出賣標的股票之行為,應就所出售之標的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按履約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三)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係屬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與發行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財政部100/11/16台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令)

編註

則次:39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要旨: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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