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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分拆後之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分拆後之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分拆後之認股權憑證,既需經同意後始得發行且得公開募銷,核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於賣出時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財政部賦稅署98/07/13台稅二發字第09804067920號函)

編註

則次:44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分拆後之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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