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分拆後之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
要旨
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分拆後之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分拆後之認股權憑證,既需經同意後始得發行且得公開募銷,核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於賣出時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財政部賦稅署98/07/13台稅二發字第09804067920號函)
編註
則次:44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