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進行分割按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申請租稅優惠及認定「全部對價」相關規定
要旨
公司進行分割按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申請租稅優惠及認定「全部對價」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一、105年1月8日起,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股東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準用同法第39條第1項租稅優惠規定;(略)。二、公司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進行分割、收購(不含本部94年10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0380號函釋收購之財產為土地情形)或合併,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相關規定認定併購之「全部對價」,計算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是否達65%以上;惟公司如有不當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查明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其全部對價。(財政部106/07/28台財稅字第106000291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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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7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