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依櫃買中心規定募發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課徵證交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買賣依櫃買中心規定募發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課徵證交稅

函釋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符合上開規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財政部109/04/16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號令)

編註

則次:48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買賣依櫃買中心規定募發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課徵證交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買賣依櫃買中心規定募發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課徵證交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