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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相互掛牌交易之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相互掛牌交易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相互掛牌交易所涉稅務疑義。說明:二、香港ETF以FeederFund型式來臺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買賣國內投信業者發行之ETF(FeederFund),屬次級市場流通轉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向出賣人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略)。三、香港ETF以直接跨境上市型式來臺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香港ETF須經核准始得於國內募銷,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投資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香港ETF,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略)。四、臺灣ETF以FeederFund型式在香港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香港業者以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來臺於次級市場買賣臺灣ETF,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向出賣人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略)。五、臺灣ETF以直接跨境上市型式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香港參與證券商以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於臺灣初級市場建立ETF部位,無論申購或買回,均免徵證券交易稅。至臺灣ETF轉撥至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流通交易,尚無課徵我國證券交易稅問題。(二)所得稅:(略)。(財政部賦稅署98/04/16台稅一發字第09804022810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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