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定期停徵證交稅
要旨
買賣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定期停徵證交稅
函釋全文
外國發行人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4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資產基礎租賃型」(Ijarah)及「資產基礎代理型」(Wakalah)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下稱經核定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按下列規定徵免證券交易稅及所得稅:一、證券交易稅:買賣經核定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略)。(財政部108/11/11台財稅字第108000759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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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