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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函釋全文

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財政部108/08/07台財稅字第10804012490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不課徵期貨交易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不課徵期貨交易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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