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要旨
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函釋全文
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財政部108/08/07台財稅字第10804012490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財政部108/08/07台財稅字第10804012490號令)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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