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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共同財產制中夫妻之一方死亡時應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

會議日期 70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7共同財產制中夫妻之一方死亡時應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

函釋全文

夫妻財產採共同財產制經依非訟事件法登記有案者,夫妻之一方死亡者,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得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惟如有同法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時,應以生存之他方對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以外之財產,列為遺產課稅。(財政部70/01/07台財稅第30119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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