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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共同財產制中夫妻之一方死亡時應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7共同財產制中夫妻之一方死亡時應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

函釋全文

夫妻財產採共同財產制經依非訟事件法登記有案者,夫妻之一方死亡者,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得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惟如有同法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時,應以生存之他方對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以外之財產,列為遺產課稅。(財政部70/01/07台財稅第30119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共同財產制中夫妻之一方死亡時應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1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