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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

會議日期 72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8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個人,將國外銀行存款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免徵贈與稅,如確以該筆款項匯入國內投資時,該受贈人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2/12/05台財稅第38626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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