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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8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個人,將國外銀行存款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免徵贈與稅,如確以該筆款項匯入國內投資時,該受贈人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2/12/05台財稅第38626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發布,要旨:8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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