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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應予同意。(財政部80/01/31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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