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要旨
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應予同意。(財政部80/01/31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應予同意。(財政部80/01/31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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