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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會議日期 80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應予同意。(財政部80/01/31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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