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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股票已完納證交稅但未辦過戶登記而解約或原價買回免課贈與稅

會議日期 90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股票已完納證交稅但未辦過戶登記而解約或原價買回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江君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股票予李君,已完納證券交易稅及於股票背書惟未辦理過戶登記,如經查明交易之股票仍屬江君所有且契約業經解除或股票業經原價買回時,參照本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釋意旨,免予課徵贈與稅。(財政部90/06/14台財稅第0890453930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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