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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生前贈與股票死亡時仍未過戶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解約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生前贈與股票死亡時仍未過戶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解約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劉君生前贈與股票予其配偶,如經查明尚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且劉君死亡時該股票仍屬其所有,則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參照本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釋,准予認定。(財政部92/10/17台財稅字第0920456222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生前贈與股票死亡時仍未過戶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解約得撤回贈與稅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