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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生前贈與股票死亡時仍未過戶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解約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生前贈與股票死亡時仍未過戶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解約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劉君生前贈與股票予其配偶,如經查明尚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且劉君死亡時該股票仍屬其所有,則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參照本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釋,准予認定。(財政部92/10/17台財稅字第0920456222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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