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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遺產標的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應予以估價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遺產標的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應予以估價課稅

函釋全文

二、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遺產標的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該項權利具有財產價值(內政部亦持相同見解,見該部台85內營字第8572827號函說明三),依前揭規定,應屬課徵遺產稅之財產,自應予以估價課稅。(財政部85/09/11台財稅第850454736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遺產標的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應予以估價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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