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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一、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財政部108/06/20台財稅字第10804562880號令)

編註

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發布,要旨: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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