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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一、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財政部108/06/20台財稅字第10804562880號令)

編註

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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