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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對未依法申報經查獲者亦有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財政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對未依法申報經查獲者亦有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經稽徵機關查獲並依本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核課贈與稅者,納稅義務人回復原狀如符合本部9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釋,准免予課徵贈與稅。說明:二、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如贈與人確有法定撤銷權,其撤銷贈與並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依本部9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釋,准退還已納之贈與稅。上開令釋對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亦有適用。(財政部94/11/15台財稅字第09404580640號函)

編註

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對未依法申報經查獲者亦有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