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對未依法申報經查獲者亦有適用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財政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對未依法申報經查獲者亦有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經稽徵機關查獲並依本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核課贈與稅者,納稅義務人回復原狀如符合本部9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釋,准免予課徵贈與稅。說明:二、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如贈與人確有法定撤銷權,其撤銷贈與並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依本部9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釋,准退還已納之贈與稅。上開令釋對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亦有適用。(財政部94/11/15台財稅字第09404580640號函)

編註

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財政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