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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一、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二、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於符合下列情況者,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一)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二)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三)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為限。(四)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財政部100/11/10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財政部108/06/20台財稅字第10804562880號令)

編註

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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