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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2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函釋全文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依本部7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納稅人如已在該限期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5年之規定,惟因已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之30日申報期間,其核課期間應自該條規定之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財政部80/11/01台財稅第800718090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11 月 01 日發布,要旨:2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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