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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贈與稅因變更適用法律依據核課期間由7年改為5年原課稅處分逾5年始送達應予註銷原處分

會議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3贈與稅因變更適用法律依據核課期間由7年改為5年原課稅處分逾5年始送達應予註銷原處分

函釋全文

本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所指限期申報之通知,並非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要件。贈與事實業於核課期間內核課贈與稅,嗣發現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原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改按同法第5條),因仍係基於同一事實,僅變更適用法律依據,對稽徵機關已行使核課權之事實,應不生影響,無庸重新另為處分;倘原核課期間7年,嗣後因變更適用法律依據,核課期間改為5年者,如原課稅處分逾5年始行送達時,則系爭稅款應以已逾核課期間而予註銷。(財政部95/02/13台財稅字第09504509290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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