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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被繼承人生前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一6被繼承人生前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函釋全文

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此項分割依本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始有本部上開函釋之適用。本案被繼承人生前舉債繳納其配偶遺產稅24,372,251元,而於分割其配偶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之遺產稅,僅分得224元,即其配偶雖遺有大筆財產,惟其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減少24,372,027元,該筆減少之財產,如查明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時,被繼承人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24,372,027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財政部89/11/27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6被繼承人生前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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