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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被繼承人生前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一6被繼承人生前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函釋全文

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此項分割依本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始有本部上開函釋之適用。本案被繼承人生前舉債繳納其配偶遺產稅24,372,251元,而於分割其配偶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之遺產稅,僅分得224元,即其配偶雖遺有大筆財產,惟其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減少24,372,027元,該筆減少之財產,如查明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時,被繼承人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24,372,027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財政部89/11/27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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