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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各人無償取得與原持有比例不等者應課贈與稅

會議日期 67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二2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各人無償取得與原持有比例不等者應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此時,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財政部67/07/24台財稅第34896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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