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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各人無償取得與原持有比例不等者應課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二2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各人無償取得與原持有比例不等者應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此時,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財政部67/07/24台財稅第34896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各人無償取得與原持有比例不等者應課贈與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7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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