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已就差額部分為補償約定者原則上免辦贈與稅申報
要旨
二3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已就差額部分為補償約定者原則上免辦贈與稅申報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惟彼此間已有補償之約定者,除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第5款或第6款所規定之情形外,免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83/07/20台財稅第8316021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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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